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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公開征求《榆林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的公告
                  開始日期:2022-11-07 截止日期:2022-12-09 狀態: 已截止

                  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榆林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F將《榆林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請將修改意見和建議于2022年12月9日前以信件、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請注明姓名及聯系方式)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感謝您對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

                  聯系人:靳雨辰

                  電話(傳真):0912-3860217

                  電子郵箱:ylrdfgw0912@163.com

                  通訊地址:榆林市高新區榆溪大道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719000

                  榆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2年11月7日

                  榆林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停車場經營與管理

                  第四章停車行為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治理,合理滿足停車需求,規范停車秩序,促進城市交通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設置、使用和機動車停車管理、服務適用本條例。

                  公共交通、道路客貨運輸車輛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等專用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國家和本省、市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停車場的概念】本條例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筑物配套建設以及臨時設置的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特定對象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位等。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設置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包括車行道停車泊位和人行道停車泊位。

                  第四條【基本原則】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堅持科學規劃、合理供給、規范管理、安全便民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協作共治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停車工作的領導,保障資金投入,制定相關政策,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停車場規劃建設、停車管理工作,解決機動車停車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停車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機動車停車自治和住宅區停車資源管理與利用工作。

                  第六條【部門責任】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機動車停車管理和道沿石以下停車泊位的設置、管理等工作;負責停車場設置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公共停車場和道沿石以上停車泊位的備案審批、日常監管工作。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停車場規劃許可和停車用地保障。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停車收費政策制定及停車收費審批備案管理工作。

                  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智能化建設】本市有序推進機動車停車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促進停車與互聯網融合應用,提高停車服務、管理和執法的科技化水平。

                  第八條【宣傳教育】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文明停車宣傳教育,倡導公交先行、綠色出行理念,鼓勵開展維護停車秩序等志愿活動。

                  第九條【勸阻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停車、違法從事停車經營、擅自占用公共停車位、停車場運營公示信息不符等行為進行勸阻、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

                  第二章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停車規劃】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自然資源規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編制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戰略,統籌地上地下資源,合理布局停車設施,明確控制目標和建設時序。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根據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用地保障】市、縣(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根據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將土地供應納入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保障停車場建設用地。

                  第十二條【停車場配建】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配建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建、增建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停車場設置及交通設計技術規范,并按照標準設置無障礙專用停車位和顯著標志,配建或預留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安裝條件。

                  利用人防工程設置停車場的,應當符合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三條【停車設施拓展】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

                  鼓勵企事業單位、個人以及其他組織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停車場。

                  鼓勵利用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

                  第十四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建設】鼓勵老舊小區和有條件的單位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安裝、使用、維修、維護保養,應當遵守特種設備相關規定,確保使用安全。

                  第十五條【臨時停車場】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場所閑置的,可以由所在地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設置臨時停車場。臨時停車場應當進行場地硬化,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并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紅線外與建筑外緣之間的停車場】城市道路紅線外與建筑外緣之間的公共空間具備停車條件的,可以依法施劃停車位。

                  第十七條【道路停車泊位施劃】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和停車需求組織施劃道路停車泊位。

                  道路停車泊位布局應當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并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應當保證人行道、綠道的寬度,不得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

                  道路停車泊位施劃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聽取周邊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限時道路停車泊位】住宅小區內部和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選擇具備條件的道路允許居民在夜間、節假日等基本停車需求較大的時段限時免費停車。

                  限時段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在現場公示停車時段、允許停放的范圍、違規停車處理方式等內容。超過規定時間在限時段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由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禁止設置道路停車泊位情形下列區域或者路段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一)城市快速路、市區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區道路;

                  (二)雙向通行寬度不足9米或者單向通行寬度不足8米的城市車行道路;

                  (三)消防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醫療救護通道、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區周圍疏散通道;

                  (四)建筑物出入口附近、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兩側15米范圍內;

                  (五)路外公共停車場周圍200米至300米范圍內;

                  (六)中小學、幼兒園出入口兩側各50米范圍內;

                  (七)道路施工地段及各類地下管線井蓋周邊1.5米范圍內;

                  (八)停車泊位設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機動車道的寬度不足2.5米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停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禁止設置地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停車泊位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影響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道路停車泊位調整】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年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車輛停放需求等情況,對所設置的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對道路停車泊位進行調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調整道路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告: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停車泊位已經影響行人、車輛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邊停車場已經能夠滿足車輛停放需求;

                  (三)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需要;

                  (四)道路停車泊位所在區域被法律、法規、規章列入禁止設置停車泊位區域的;

                  (五)其他需要調整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停車功能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停車場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減少建筑物配建停車位數量,不得擅自變更停車場交通設計。

                  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加強對規劃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對挪作他用的停車場限期進行恢復,保障停車功能。

                  第三章停車場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經營服務主體】政府財政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經營服務。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其所有權人可以自主經營服務和管理,也可委托經營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備案及收費審批】停車場的經營服務單位應當辦理營業執照等相關手續,并按有關規定在市、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備案,在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收費審批。

                  第二十五條【停車經營服務單位規定】停車經營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顯著位置設置統一的停車場標志牌,標明停車場名稱、車位數量、開放時間、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主體、計費方式、免費時段和舉報電話等要素;

                  (二)制定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智能化停車管理系統和完備的照明、消防、監控等設施,并確保正常使用;

                  (四)維護車輛停放和行駛秩序,規范設置停車標志、標線,并保持標志、標線清晰、完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條【智慧停車】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建立、完善統一的智慧停車綜合管理信息服務系統,實時公布停車場分布位置、泊位數量、使用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向社會提供停車指引服務。

                  已實行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的機動車停車場(位),其泊位使用信息可以接入智慧停車綜合管理信息服務系統,方便系統發布停車信息。

                  第二十七條【停車服務收費】停車服務收費按照停車場的性質和特點,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管理形式。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中心區高于外圍,道路高于非道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間等原則,由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依法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實施。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定期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的收費標準進行評估和調整。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根據市場情況,依法自行確定收費標準,并在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進行收費備案。

                  提倡市政公園等配建的公益性停車場在特定時段實行低收費或者免費。

                  第二十八條【錯時有償共享停車】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率先錯時有償共享停車場。

                  住宅小區在保障安全和滿足本小區居民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將配建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并可以實行有償使用。

                  第四章停車行為管理

                  第二十九條【規范停車】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規范停車,自覺維護良好的停車秩序。

                  第三十條【禁止停車路段】下列路段不得停車: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使用上述設施的除外);

                  (四)單位或者居住區出入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停車行為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停車泊位內停放車輛并服從管理人員指揮;

                  (二)按規定繳納停車費用;

                  (三)不得損壞停車設施、設備;

                  (四)不得占用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或者盲道;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七)不得違法停放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條【道路停車泊位停車行為規范】機動車駕駛人在使用道路停車泊位時應當遵守停車時段要求,不得逆向停車,車身不得超出停車泊位。

                  禁止在人行道上沒有設置停車泊位的區域停車。

                  第三十三條【臨時停車行為規范】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在非禁止停車的路段臨時停車時,應當緊靠道路右側,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上下人員或者裝卸物品后立即駛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道路停放、臨時停車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關于機動車在道路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并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三十五條【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以及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行為,由消防救援機構對單位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按規定配建停車場及改變停車場用途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未按規定最低數量配建、增建停車場的,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并責令其補建。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停用或者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規收費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停車場經營服務單位,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八條【其他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其他法律責任】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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